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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六 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第 一 節 勘劃之條件 ( 108年08月21日)
第 175 條
航行本國沿海蔽遮水域及內水之船舶,其舯部舷側甲板線、載重方框及載重標誌,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敞口式之船舶,其甲板線之位置,由航政機關核定。

僅在內水中航行之船舶,其舯部舷側載重標誌為甲板線及載重方框,該方框橫線之上緣,即為核定該船之最高載重線,無地帶及季節性之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