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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六 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第 一 節 勘劃之條件 ( 108年08月21日)
第 176 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船舶,位於第一位置及第二位置之貨艙口或其他艙口,其構造及裝具標準,不得低於第一百七十七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