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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六 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第 一 節 勘劃之條件 ( 108年08月21日)
第 177 條
設有活動艙口蓋並以帆布及壓條保持氣候密之艙口,其艙口緣圍之最小高度,自甲板量起規定如左:

第一位置:四五○公釐。

第二位置:三○○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