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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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六 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第 一 節 勘劃之條件
( 108年08月21日)
第 182 條
在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適當結構之,並應以堅強之鋼製圍壁作有效之封閉,如鋼製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應特別注意其強度,鋼製圍壁上之門扉,應按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裝置鋼製或其他相當材料之門扉,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四五○公釐,在第二位置者至少應為二三○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