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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檢查 ( 108年08月21日)
第 35 條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後,船舶所有人應於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重行申請特別檢查,以確保船舶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及船材尺寸均符合本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