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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勘劃 ( 108年08月21日)
第 53 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應以代表驗船機構之CR兩個英文字母按一一五公釐乘七五公釐之大小劃明於該船載重線圈兩邊之水平線上。(詳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