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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勘劃 ( 108年08月21日)
第 55 條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經刻妥後,應由檢驗人員上船依照證書上所規定之尺寸核對無訛,並認為已合於前條之規定後,始得發給載重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