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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勘劃 ( 108年08月21日)
第 59 條
船舶因船齡、現狀、特性、構造、佈置或型式等僅限於某區域或某一航線航行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將其限制條件,於載重線證書上詳加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