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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 108年08月21日)
第 6 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接受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後,應即指派檢驗人員上船檢查,經檢查合格計算乾舷後勘劃載重線,並發給載重線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