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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勘劃 ( 108年08月21日)
第 62 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超過五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