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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勘劃 ( 108年08月21日)
第 63 條
由驗船機構簽發載重線證書者,應蓋用該機構之印信,並經其主管人員及總驗船師等之簽署。但短期載重線證書,得由擔任檢查該船之驗船師簽發。

前項證書之正本,應留存於船上,副本二份分送航政機關及船舶所有人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