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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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勘劃
( 108年08月21日)
第 65 條
檢查人員於船舶完成特別檢查合格後,經確認該船之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船材尺寸,未曾變動並不致影響其原乾舷者,得在該船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新證未能即時換發到船時,將原證書予以簽證延長。但延長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