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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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四 節 勘劃
( 108年08月21日)
第 66 條
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要求船舶所有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載重線證書:
一、船身或船艛結構有所變動,影響載重線計算。
二、各開口處之防護裝置、欄杆、排水口以及船員室出入口之設施等,未予適當保養以保持其有效之情況。
三、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施行檢查,或已檢查不合格。
四、結構強度已低至不安全之程度。
五、船身受損有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