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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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 二 節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8年08月21日)
第 76 條
艙口設有活動艙口蓋並以帆布及壓條保持氣候密者,其艙口緣圍之構造應堅實,其自甲板量起之最小高度規定如左:
一、位於第一位置者:六○○公釐。
二、位於第二位置者:四五○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