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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 二 節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8年08月21日)
第 79 條
以軟鋼製之箱形艙口蓋代替活動艙口樑時,其計算強度用之假設荷重及最大撓度仍依前條之規定,箱形艙口蓋頂板之厚,應不小於其防撓材間距之百分之一或六公釐,兩者中之較大者。

軟鋼以外材料所製之艙蓋,其強度及防撓性應相當於軟鋼製者,並須經驗船機構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