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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 二 節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8年08月21日)
第 82 條
艙蓋布壓條及艙口楔應具實效,並保持良好狀態。艙口楔應選用堅硬木材或其他相當之材料製成,其斜度不得大於一比六,其趾端厚度不得小於一三公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