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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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第 二 節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 108年08月21日)
第 85 條
位於第一位置或第二位置上之艙口,如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並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艙口緣圍之高度,復經驗船機構認為於任何海象情況下不致危害該船安全時,得按第七十六條所規定之高度准予減低,或完全免除。如設有緣圍,其結構應具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