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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七 章 衛生設施 ( 108年10月29日)
第 114 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內客船,應酌量設置專用病房,並至少有護理人員一名,其乘客超過三百人時,應增設醫療室及合格醫師一人。但情形特殊經航政機關認可者,得免予設置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