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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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八 章 兼載貨物
( 108年10月29日)
第 119 條
客船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者外,不得兼載甲板貨物。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為前項認可時,應重新核算其乘客定額,將兼載甲板貨物之處所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