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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十 章 應急準備 ( 108年10月29日)
第 131 條
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
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
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
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
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