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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十 章 應急準備 ( 108年10月29日)
第 143 條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

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