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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十一 章 客船安全證書 ( 108年10月29日)
第 155 條
客船所有人將客船艙室增加、減少或修改原有佈置圖而影響乘客定額或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時,應於事前將變更計畫及圖說,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後施工,並於檢查合格後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