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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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船檢查及航前查驗
( 108年10月29日)
第 31 條
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於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前,除應按照第二十七條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圖說檢查外,並應先檢查該船照明、通風、衛生、逃生及防護等設施,應供給飲用水及膳食者,並應檢查其相關設施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