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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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船檢查及航前查驗
( 108年10月29日)
第 32 條
前條規定之設施有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檢查,經檢查後有變更乘客定額或變更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應換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