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客船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客船檢查及航前查驗 ( 108年10月29日)
第 38 條
航政機關於執行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查驗,必要時得要求舉行試驗或演習某種設備或設施,以明其現況,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及船長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