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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乘客艙室 ( 108年10月29日)
第 59 條
統艙之內能通至出入口之通道,其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其淨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噸位一百以上或全船乘客定額超過一百人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五公分。
二、總噸位未滿一百及全船乘客定額一百人以下之客船:
(一)無障礙通道淨寬至少八十公分。
(二)通道長度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七十公分。
(三)通道長度未滿四點五公尺者,淨寬至少六十公分。

統艙之面積未滿十五平方公尺,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者,得免設置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