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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乘客艙室 ( 108年10月29日)
第 65 條
國際客船或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其上、下甲板之統艙,應在每一層乘客甲板個別設置通風筒,其斷面積、入口及出口,均應按乘客定額以每人十六平方公分為準計算之。但位於機艙兩側之統艙,其通風筒之斷面積,應以每一乘客二十一平方公分計算之。

前項規定之通風筒,彎曲者,其斷面積應依彎曲度就各彎曲增加百分之五至十;屈折者,其斷面積應依屈折度就各屈折增加百分之六至三十六。

前二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酌准減少通風筒之斷面積:
一、統艙能自設在船艛內或甲板室內之上甲板口通風者。
二、設有機械通風者。
三、統艙內之容積有剩餘者。
四、統艙與其他艙室間空氣流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