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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乘客艙室 ( 108年10月29日)
第 67 條
房艙及統艙之分級規定如下:
一、房艙:
(一)甲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兩個固定床位。
(二)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四個固定床位。
(三)丙級房艙,每艙不得多於十二個固定床位。
二、統艙:
(一)甲級統艙,應設有固定或活動床位或坐臥兩用之設備。
(二)乙級統艙,應設有板墊或蓆墊地舖位。
(三)丙級統艙,應設有坐艙或長凳。
(四)丁級統艙,無上述坐臥設備。

前項第二款各級統艙設備混合裝置,而無固定間隔者,以其最低設備之級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