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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乘客艙室 ( 108年10月29日)
第 68 條
房艙內應為每一乘客設置一固定床位,並不得以臨時床位或長沙發代替之,亦不得於固定床位外加設臨時床位或長沙發,供乘客睡臥。但有特殊原因,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