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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乘客艙室 ( 108年10月29日)
第 77 條
統艙內坐椅及長凳,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椅凳內緣之深度不得少於四十公分。
二、除預定航行時間未滿三小時者得為長凳外,坐椅應具有適當之扶手及靠背,使一人一椅。
三、每一乘客所佔椅凳內緣之寬度,不得少於下列規定:
(一)預定航行時間未滿一小時三十分鐘:四十公分。
(二)預定航行時間滿一小時三十分鐘而未滿六小時:四十五公分。
(三)預定航行時間滿六小時而未滿二十四小時:五十公分。
四、椅凳之前應至少有三十五公分以上之空間。但本規則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修正發布前建造或自外國輸入之客船,不在此限。
五、最內之座位,其中心離通道邊不得大於二公尺。
六、椅凳應予固定,使不因船舶之搖動而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