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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乘客定額 ( 108年10月29日)
第 82 條
乘客艙室或甲板面積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
一、形狀整齊之處所,以平均寬度乘以長度。
二、形狀整齊之處所,量其前中後三處之寬度,然後以前後二處寬度之和加中央寬度四倍後之總和,乘以長度再除以六。
三、船尾長度為寬度二分之一以後之斜曲處所,以長度三分之二乘以該處前端之寬度。
四、依前述各款規定計算所得之面積,應再扣減前二條規定不予列計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