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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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淡水及膳宿
( 108年10月29日)
第 88 條
客船應置備清潔淡水,足供該船全體船員及乘客在到達可供淡水之次一港口之用。
船員及乘客每日使用淡水標準如下:
一、船員及房艙乘客不得少於二十公升。
二、統艙乘客不得少於十二公升。
前項標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視實際情況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