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客船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淡水及膳宿 ( 108年10月29日)
第 95 條
航程需時三日以上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該餐廳應能容納全部房艙乘客二分之一人數以上於同一時間內用餐。

航程需時未滿三日之國際客船及統艙乘客,得免設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