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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第 九 章 船上秩序 ( 108年10月29日)
第 121 條
乘客在船上,應接受船長之指導,遵守船上秩序。

第 122 條
乘客在船上不得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法行為,如有故違,船長有制止之權,不服從制止者,船長得強制執行,並得邀請其他乘客予以作證。

第 123 條
乘客在船上遇有生育、死亡、失蹤或傷害時,船長應將其事實經過,記載於記事簿上,並簽發證明書。

第 124 條
船上禁止乘客進入之處所及不可接近或觸摸之設備,應有顯明之標示。

第 125 條
船員之床位,除因特殊事故經船長特許者外,不得供乘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