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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31日)
第 10 條
乘客房艙之固定舖位,長度不得少於一點八二公尺,寬度不得少於零點五六公尺。一個床架上之固定舖位,不得超過兩層。

固定舖位前應留有至少零點七六公寬度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