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31日)
第 11 條
固定舖位應永久固定於房艙之內,各舖底層離開地甲板之高度,不得少於零點三公尺,兩層間及上層與頂甲板間之淨高度,不得少於零點七六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