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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31日)
第 18 條
船上應有乘客專用之盥洗、廁所等衛生設備。但未滿總噸位一千之船舶,得與船員之公共衛生設備合用之。

船舶航程在十六小時以上者,應配置乘客專用之沐浴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