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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31日)
第 21 條
禁運或違法偷運之物品,不得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

物品之性質有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之虞者,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拒絕乘客作為行李隨身攜帶或交託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