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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 109年01月31日)
第 22 條
船長對於乘客隨身攜帶及交託運送之行李,認為有前條所定物品之疑義時,得要求乘客將其內容明白申報,必要時並得隨時查驗之。

船長查驗前項之行李時,除不得已事由外,應會同乘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