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小船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註冊及執照管理 ( 109年02月07日)
第 21 條
小船執照遺失或滅失時,小船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