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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2月07日)
第 3-1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後,新申請建造或變更使用目的為專供小船所有人自用,不以客、貨運送、漁業或其他特殊使用為目的之小船,其總噸位不得逾五,且全船乘員最高限額應在十二人以下,並應設置可供搭載乘員之艙室。但航行內水者得不設置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