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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2月07日)
第 25 條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後,地方政府制定載客小船管理自治條例前,載客小船業者應投保營運人責任保險,每一乘客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保險期間屆滿時,載客小船業者應予以續保。

第 2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