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水密艙區劃分 ( 101年01月16日)
第 11 條
邊艙泛水之所有狀況應算入實際艙區劃分指數公式所示之總和中。邊艙或艙組及其相鄰之內側艙或艙組同時泛水之所有狀況亦可加入總和,不包括破損的橫向範圍大於一半船寬之狀況。

前項情形,橫向範圍應從舷側向內垂直至最深艙區劃分吃水線處之中線量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