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二 章 船舶水密艙區劃分 ( 101年01月16日)
第 13 條
前條假設破損範圍內設有管線、管道或隧道時,其佈置應能防止累進泛水不至擴展到其泛水艙室以外之其他艙室。但累進泛水之影響易被控制且不妨礙船舶安全時,航政機關得允許輕微之累進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