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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二 節 客船及液貨船以外貨船之雙重底 ( 101年01月16日)
第 21 條
水密艙及乾艙,經航政機關核可於船底或船側受損之狀況下,不致因此而減損船舶之安全者,得不設置雙重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