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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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三 節 水密艙壁之開口
( 101年01月16日)
第 26 條
水密艙壁之開口,應配合船舶之設計,與其正常操作之狀況,減至最少數,該等開口並應具有妥善之關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