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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三 節 水密艙壁之開口 ( 101年01月16日)
第 27 條
水密艙區劃分艙壁為管路、排水孔、電纜等貫穿者,其裝置應確保各艙壁之完整水密。不構成管道系統一部分之閥及旋塞不得用於各艙壁。鉛或其他易於感熱之物質,亦不得使用於貫通各艙壁之諸系統中,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該等系統之毀壞而損及各艙壁之完整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