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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三 節 水密艙壁之開口 ( 101年01月16日)
第 34 條
為壓力通風目的而裝設貫穿若干主要水密艙壁之通道或箱艙通道,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