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三 節 水密艙壁之開口
( 101年01月16日)
第 34 條
為壓力通風目的而裝設貫穿若干主要水密艙壁之通道或箱艙通道,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