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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四 節 客船艙壁甲板及貨船乾舷甲板以下之外殼板開口 ( 101年01月16日)
第 35 條
船舶外殼板上之開口數量,應在船舶設計與正常操作之許可範圍內減至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