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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四 節 客船艙壁甲板及貨船乾舷甲板以下之外殼板開口 ( 101年01月16日)
第 36 條
船舶外殼板上任何開口之關閉設施,其佈置與效能應適用其預定之用途及其裝設之位置,並應經航政機關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