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 四 章 艙區劃分之水密裝置 第 四 節 客船艙壁甲板及貨船乾舷甲板以下之外殼板開口
( 101年01月16日)
第 36 條
船舶外殼板上任何開口之關閉設施,其佈置與效能應適用其預定之用途及其裝設之位置,並應經航政機關核可。